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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全国乒乓球运动员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0-2-20 15:47| 发布者: 古国天使 | 查看: 3645| 评论: 0 |来自: 体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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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各有关乒乓球项目注册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0〕7号)的要求,2010年度乒乓球项目的运动员不再通过总局注册系统进行网络注册,只需在乒羽中心进行年度注册。由于2

  各有关乒乓球项目注册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0〕7号)的要求,2010年度乒乓球项目的运动员不再通过总局注册系统进行网络注册,只需在乒羽中心进行年度注册。由于2010年度的运动员注册涉及到第十二届全运会的运动员参赛资格,因此,各注册单位在乒羽中心进行的2010年度运动员注册将成为第十二届全运会乒乓球项目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最终依据,请各注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年度的运动员注册工作。

  基于乒羽中心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的运动员注册工作,为保持和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运动员注册工作的整体要求一致,现决定对乒羽中心2010年度运动员注册办法做相应补充,具体如下:

  一、注册时间

  各单位有关第十二届全运会注册名单的修改可以顺延至2010年6月30日。

  二、需补充提交的注册材料

  自2010年起,总局要求凡新签订的协议均使用新版的协议书,包括《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和《全国运动员交流注册协议书》(见附件),此前签订的旧协议依然有效。因此,各相关注册单位需向乒羽中心补交如下材料:

  (一)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需向乒羽中心上交新版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1份),若已签订旧版协议,也可上交旧版。同时,在已经提交的《乒乓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后添加“协议开始时间”“协议结束时间”两列(日期输入格式与出生日期格式一致),重新发送到乒羽中心注册专用邮箱(ppqzc2008@yahoo.com.cn)(下同)。

  (二)总局对“重新注册”的界定以及需提交的材料作了更加清晰的说明,各单位请参照《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0〕7号)文件中关于“重新注册”的三种情况的不同要求,向乒羽中心提交相应材料。

  (三)双重注册的运动员

  大乒协(华东理工大学)、上培中心的运动员可与各省级注册单位进行双重注册,并可代表该省级注册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需在已提交的《乒乓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中增加“备注栏”说明“双重注册在××单位”,重新发送到乒羽中心注册专用邮箱。同时,向总局竞体司提交《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2份)。

  (四)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解放军运动员请在已提交的《乒乓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中增加“备注栏”,注明入伍前的原单位,重新发送至乒羽中心注册专用邮箱。并向总局竞体司提交入伍证明材料(1份)。

  (五)未满16岁的运动员在签订协议时,必须有法定监护人的签字和指纹。

  三、有关全运会代表资格问题

  (一)以下单位在2010年注册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该单位所在省级注册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具体单位如下:

  厦门、保定、郑州、武汉、淄博、成都、绵阳、青岛;河南濮阳乒校、上海曹燕华乒校、广东汕头乒校;河北六通俱乐部、山东鲁能俱乐部;河北正定基地;首都体育学院。

  (二)通信体协、煤矿行业体协的运动员只能代表所在体协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

  四、其他问题

  (一)有关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的问题请各单位认真阅读总局下发的《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体竞字〔2010〕6号文件)。

  (二)2010年运动员注册年龄将作为本年度运动员参赛骨龄检测和审核“全国青少年乒乓球运动员小学入学信息表”的参照依据,对不合格的运动员和其所在单位将作出相应处罚。

  (三)在2011年的注册工作中,首次注册的11岁运动员将要求其注册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一致,如身份证存在问题的拟注册运动员,务必予以及时纠正。

  (四)由于2010年度注册延期至6月30日,运动员报名参加7月1日以前的比赛,暂以2009年12月31日前各运动员上报的注册单位为参赛资格审核依据。7月1日以后的比赛将以最后确定的注册单位为准。

  附件:1. 《乒乓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2. 《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3. 《全国运动员交流注册协议书》

  4. 《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

  5. 《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体竞字〔2010〕6号)

  6. 《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0〕7号)

  联系人: 吴瑜

  联系电话:010-87183489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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