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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少年争打乒乓球 逞强斗狠互殴酿命案

2010-10-13 23:18| 发布者: 古国天使 | 查看: 1550| 评论: 0 |来自: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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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童映晖)两少年为争打乒乓球而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互相殴打,一人掏出携带的匕首刺伤另外一人,导致其死亡。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宣判,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由张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童映晖)两少年为争打乒乓球而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互相殴打,一人掏出携带的匕首刺伤另外一人,导致其死亡。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宣判,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由张某的监护人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合计57876元,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泼机镇大院子村。200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吴学厚、吴某在镇雄县泼机镇大院子中学内打乒乓球,当日约17时30分,受害人余某某(系镇雄县泼机镇二中学生)与王某某等六人到大院子中学玩耍,余某某与张某为争打乒乓球而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互相殴打,张某掏出携带的匕首刺伤余某某胸部,致余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系锐器刺破右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当晚9时到镇雄县公安局泼机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张某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家属20000元,并将一盒价值6000元的棺木给受害人家属安埋死者。

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亦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亦可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交通费等其他费用83879元。

同时,法院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遇事要冷静、理智地处理解决,切勿逞强斗狠而因一时冲动酿成无可换回的悲剧,不仅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还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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